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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不一致数据或错误数据,要追溯到业务经办单位和经办人,进行核查或纠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比对方反馈信息,确保业务数据准确。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主动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以联机方式实现与其他机关单位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实现精细化服务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联合监管的能力。 第三十条 共享信息原则上只能用于《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约定的用途,共享信息提供方有权了解共享信息使用情况。 第五章 共享安全 第三十一条 使用共享信息的机关单位负责管理共享获得的信息,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密等行为负责。信息发布单位不对信息在其他机关单位使用安全问题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信息管理员负责共享信息的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出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同级数字办和相关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第三十三条 政务信息网络和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安全应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空间中心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管理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三十五条 申请使用共享信息的政务人员统一使用数字证书验证身份。数字证书的使用按照《福建省政务数字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使用共享信息的各类应用系统要在数字福建服务资源目录登记和识别。 第三十六条 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政务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对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应用程序和共享数据库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政务信息网络以及相连的网络系统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的信息系统; (四)其他违反信息安全规定和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信息共享工作纳入机关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如违反本办法,其他机关单位有权向省效能办或省数字办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单位。 第三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字办和省财政厅要把机关单位信息共享绩效作为规划和安排机关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对于不响应信息共享的机关单位,酌情暂停安排新的建设项目和已建项目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数字办会同有关单位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和更新维护相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未部署前置交换系统和未及时发布、更新共享政务信息的; (三)不共享其他部门政务信息、随意扩大信息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信息,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四)对已经发现不一致的数据,不进行核对和纠错,造成社会公众不便或业务失误的; (五)对共享获得的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六)未与信息发布单位签订共享信息许可协议,擅自将共享获得的信息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信息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七)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全省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分省和设区市两级建设部署。市级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作为省级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在设区市的节点。省、设区市两级系统要按照标准进行无缝对接。 县和县以下政务信息在市级目录系统登记发布;通过市级交换系统实现数据交换。 机关单位不得另行开发部署跨部门使用的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 第四十二条 采购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与信息销售单位签订许可协议,允许在政务网络环境共享。基础性、公共性的信息资源应由同级数字办统一组织采购或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