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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颁布时间】 2010-11-29
【实施时间】 2010-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7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

  

  1.将本规章的名称修改为:“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2.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基层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平安山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3.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组织各单位落实以防盗、防火、防破坏、防交通事故为中心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并定期检查、督促;”

  

  4.将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做好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安置工作;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管理、教育;”

  

  5.将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好流动人口、租赁房屋;”

  

  6.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上,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安全。严禁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严禁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严禁非法制造、买卖、使用、佩带、持有、存放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7.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消防管理制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把电源、火源、危险品仓库、重点物资仓库、山林、场院和人员密集的场所作为防火重点,经常检查,消除隐患;”

  

  8.将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七)流动人口、外出包工队管理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经常性的管理。外出的各种包工队,应当有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接受当地公安保卫部门的管理;”

  

  9.删除第十条。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

  

  1.将本规章的名称修改为:“山东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若干规定”。

  

  2.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行署”。

  

  3.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成绩优异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4.将第二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5.删除第三十二条。

  

  6.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

  

  三、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1.将本规章的名称修改为:“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2.将各条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城市临时建设”修改为“城镇临时建设”,“城市规划区”修改为“城市、镇规划区”。

  

  3.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将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者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5.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三条:“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临时用地逾期不退出的,按《城乡规划法》中对违法用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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