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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10]198号
【颁布时间】 2010-11-29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1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19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升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支付比例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自付比例为30%的乙类药品一律调降为自付20%。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自付比例为15%的乙类药品一律调降为自付10%。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标准

  三级医院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原15元/床日提高到25元/床日,二级医院由原15元/床日提高到20元/床日,一级医院由原10元/床日提高到15元/床日。

  三、降低肿瘤乙类治疗项目个人负担比例

  下列肿瘤乙类治疗项目的自付比例由50%和30%统一降为20%:全身x线照射、全身电子线照射、术中放疗、适型调强放射治疗(imrt)、组织间插置放疗、手术置管放疗、体表肿瘤电化学治疗、32磷-血液病治疗、89锶-骨转移瘤治疗、153钐-edtmp骨转移瘤治疗、188铼-hedp骨转移瘤治疗、131碘-mibg恶性肿瘤治疗、核素组织间介入治疗、核素血管内介入治疗、99锝(云克)治疗、90锶贴敷治疗、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包括诺力刀治疗)、x刀治疗、伽玛刀治疗。

  四、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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