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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10]2880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2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现行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征收的各类收费和基金,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和基金,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收费和基金,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五、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全面完成衔接工作

  (一)为保证合同的真实性,供需双方衔接结束后,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电力行业衔接牵头单位,根据煤矿实际生产、运力配置和电力企业实际需求情况,核对重点电煤合同,并提交我委和铁路、交通部门。

  (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加强指导,组织有关铁路局、港口衔接落实运力。对供需企业签订的内容齐全、规范的煤炭买卖合同,各铁路局盖章承诺提供运力,需经水运中转的由有关港口盖章承诺运输。各铁路局、港口一律不得在煤矿企业提交买卖合同前,对煤矿或用户配置运力。

  (三)在衔接落实运力过程中,我委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加强监督指导,对违背衔接政策、运力配置指导框架,有可能对煤炭稳定供应带来重大影响的,予以必要的调整。

  (四)衔接工作结束后,对产运需三方认可的合同,各有关企业要严格履行,确保兑现。我委将会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和有关单位,加强合同兑现率的日常监督考核。

  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煤炭产运需企业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努力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保障煤炭持续稳定供应,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附:2011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指导框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2011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指导框架

  

  单位:万吨

  

行业路局、矿点

合 计

合 计

哈尔滨铁路局

1.黑龙江省

鸡 西

鹤 岗

双鸭山

七台河

沈 煤

中煤销

司法矿

黑龙江地方

2.内蒙古东部

扎赉诺尔

大 雁

伊 敏

宝日希勒

内蒙古地方

沈阳铁路局

1.吉林省

辽 源

通 化

舒 兰

珲 春

2.辽宁省

抚 顺

铁 法

沈 阳

阜 新

北 票

3.内蒙古东部

平 庄

霍林河

北京铁路局

1.北京市

北 京

2.河北省

开 滦

冀中能源

邢 台

蔚 州

兴 隆

河北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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