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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196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2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2号机组反应堆压力容器及其支承环和蒸汽发生器对调使用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2号机组反应堆压力容器及其支承环和蒸汽发生器对调使用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0]196号)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2号机组反应堆压力容器及其支承环和蒸汽发生器对调使用的报告》(中广核〔2010〕264号)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设备对调方案能够满足参考电站岭澳二期核电站的技术要求、设计院的设计要求和rcc-m标准的要求,编制的设备对调质量保证和过程控制文件能够满足设备对调及后续安装和运行的要求。经研究,同意福建宁德核电厂1号机组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2号机组反应堆压力容器及其支承环和蒸汽发生器对调使用。同时要求各相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和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应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对调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质量的监督和验收工作,并对对调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对调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等单位应当对其所从事的活动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强设备监造和验收工作,确保对调设备后续制造和安装活动质量,避免出现影响运行性能和安全功能的重大质量问题。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承诺的对调方案开展工作,做好设备对调的质量保证和过程控制工作,保证对调设备质量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和可追溯性,确保对调过程不会影响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运行。

  

  特此函复。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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