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完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园林局、规划局: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环节,是指导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完善城市基础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一些地方出现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无序发展、重复建设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于行业发展。为加快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促进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 1.城市道路(含停车设施)规划 2.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3.城市供水与节约用水规划 4.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规划 5.城市燃气规划 6.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7.城市照明规划 8.城市市容环卫(含公厕、垃圾处理)规划 9.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二、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范围 1.已编制完成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市、县,经评估能够满足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可不用再行修编,但要将不修编的报告,连同原规划成果一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已编制完成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市、县,经评估不能满足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要按新的规定要求,对原各个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编。 3.正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市、县,要按新的规定要求,编制各个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4.尚未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市、县,要按新的规定要求,加快编制各个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三、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质量及要求 1.为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各市、县(市)要委托同时具备乙级及以上规划资质和市政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专项规划编制任务。 2.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科学机制。 3.专项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各市、县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目标、市政公用行业的规范标准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纲要,编制各个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强制性内容组织实施。 4.专项规划的审批程序。各市、县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由当地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完成的各个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上一级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专项规划编制的完成时间。各省辖市要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各个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1年9月份对各省辖市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力争于2011年底前完成专项规划编制任务。 6.专项规划编制实行季报制度。有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省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人员名单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文件下发起,各省辖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一次编制进展情况。 四、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经费保障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并将专顼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五、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的实施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把其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强制性要求执行。各个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确需变更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城市建设处联系人:魏琳 孙聪会 联系电话:0371-68080856 69523920(传真) 城市规划与风景处联系人:张传慧 联系电话:0371-68080850 附件:河南省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进展季报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河南省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进展季报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审批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 1、本报表由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各省辖市有关部门填报。报表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每季度末2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规划编制及评审情况”一栏中,在相应阶段打“√”,已评审的要填写评审时间和评审机关。 3、尚未启动编制工作的要附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