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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337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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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代)储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低温、准低温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储备成品粮的储存安全。

  (三)承(代)储企业应当对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应当按规定建立储备成品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并于每月底按规定上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

  储备成品粮库存纳入地方储备粮统计,由承(代)储企业按统计制度规定和统计折率折算为储备原粮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四)承(代)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成品粮储藏有关要求,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及时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七、质量管理

  (一)储备成品粮的质量等级应为大米三级及以上,并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

  (二)储备成品粮一般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三)承(代)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品粮质量、卫生标准,制定储备成品粮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四)承(代)储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储备成品粮的质量和卫生抽检,确保储备成品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五)承(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成品粮,不得作为储备成品粮。严格执行成品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八、监督检查与处罚

  (一)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储备粮成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储备成品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储备成品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4.调阅储备成品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储备成品粮库存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承(代)储企业储备成品粮库存进行检查,每月检查1次以上,并不定期随机抽查1-2次,确保储备成品粮库存落实到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书面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承(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对承(代)储企业存在的不适合储存地方储备成品粮情况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粮食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五)承(代)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六)承(代)储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照浙政办发〔2010〕107号的规定给予处罚。

  九、其他

  (一)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浙政办发〔2010〕107号和杭政办〔2009〕1号的规定执行。

  (二)原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粮〔2009〕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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