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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0]420号
【颁布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部门预算“二上”编制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各单位要认真按照《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收支内容,规范和细化预算编制。重点是分级细化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应分三级细化,其中,第一级为项目的基本内容,主要反映项目名称、项目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项目安排依据及总预算金额;第二级为项目具体要做的事项,主要反映项目的构成内容及每项构成内容的预算金额;第三级为具体的经费支出内容,是对每个项目构成内容的进一步细化,主要反映经费明细内容、拨款方式、政府采购信息等。

  

  (三)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2011年项目支出继续实行零基预算,原则上不高于2010年项目支出预算。对出国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三项支出从严从紧编制,原则上不超过2010年预算规模。同时要大力压缩会议、文件、通信等一般性支出。

  

  (四)各单位要按照《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规范编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特别是公用经费已实行综合定额的单位和已安排“补充公用经费不足”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项目支出中不得再另外安排已纳入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开支范围的支出。

  

  (五)依法取消预算外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的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将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目前由部门和单位自行管理的收入,上缴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用于上缴部门和单位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六)强化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的有机衔接。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对照实际采购需求,合理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确定具体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由于预算编制时间紧,各单位务必严格按各阶段时间要求及时报送和反馈意见,确保市农委系统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按期完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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