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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综发[201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六)开办外汇业务满1年(含)。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包括: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解答相关人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

  (五)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第九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包括:(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方式


  第十条  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为100名,先进个人的名额为200名,各分局负责辖内候选名单的推荐上报工作。

  (一)评委会根据在评选周期内对各分局考核及各项工作的综合情况,确定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和各类分局可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额。第一步,评委会公布36家分局的分类情况:第一类分局中包含6家分局;第二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三类分局中包含15家分局。第二步,各分局按分类确定报送候选名单:第一类分局可推选4家候选单位以及8位候选个人;第二类分局可推选3家候选单位以及6位候选个人;第三类分局可推选2家候选单位以及4位候选个人。其中,各分局推荐上报的名单中金融机构(含单位和个人)的占比不能低于50%,第一类分局和第二、三类中进步最快的前三名分局可以推荐分局自身为候选单位。

  (二)收支司负责推荐1家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作为候选单位,以及2位直接向总局报送数据的银行总行工作人员作为候选个人。

  (三)评选工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考核相结合,如发现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即取消本年度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时段为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各分局以评选标准为依据,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初评,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年辖内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上报评委会。被推选单位和个人须认真填写《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表1)或《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表2)。

  第十二条  评委会按照评选标准对各分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对拟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会网站上公示十天。

  

第四章 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会通过联合发文形式,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分别授予“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单位”和“国际收支统计之星-个人”的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对于被评为国际收支统计之星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收支司将择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内评选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收支司与分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度起施行。

  

  附表1: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推荐表

  ()年度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主要做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2: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个人推荐表

  ()年度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 月 日

  

姓 名

 

年 龄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

程度

 

职务

 

所在部门

 

主 要 事 迹

 

所在

单位

推荐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

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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