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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明字[2010]第129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8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海上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海上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10]第129号 2010年12月13日)


  

  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进入12月份以来,北方海上恶劣天气造成辽宁省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以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渔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12月9日至11日,辽宁省丹东市“辽丹渔26077”等4艘渔船沉没或失踪,共有23名渔民失踪。

  

  造成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是近期渤海、黄海的大风天气,但同时反映出渔船在应对海上大风浪等恶劣天气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当、事故发生后报案不及时等也是造成事故及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为有效减少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重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目前北方已进入冬季,南方很多地区冷空气活动频繁,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海上大风大浪情况将多发频发。据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通知,13日到15日,渤海、黄海、东海大部、南海东北部海域将有9级、阵风10-11级偏北风。18日夜间到19日夜间,渤海、黄海将再次出现阵风9-10级的西北风。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天气和海浪变化情况,及时通过岸台、广播、手机短信等渠道将大风、海浪、风暴潮和海冰等灾害性气象预警信息通知到渔船。

  

  二、各级渔业安全主管部门要坚决克服麻痹和松懈思想,要及时提醒在大风浪海区作业的渔船采取避风、避浪等防范措施,同时要督促渔船在海上大风、大雾及夜间航行作业期间,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技术操作规程,远离商船航道,切实加强值班瞭望,保持通信畅通,防止因疏忽和侥幸而引发渔船安全事故。

  

  三、各级渔业安全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与水上作业渔船的联系畅通,并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配合专业救助力量开展救助,最大限度减少渔民生命财产损失。

  

  四、及时做好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对商船与渔船发生的碰撞事故,要积极配合海事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判明事故责任,及时进行理赔。同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遇难渔民家属的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确保渔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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