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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2011年《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局属单位: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10-2011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121号)文件的精神,卫生部对2009年实施的《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部分调查表进行了修订,本市在此基础上修订完成了《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现将《调查制度》发来,并就做好统计调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卫生机构年报(沪卫统1-1至1-9表)

  

  沪卫统1-1至1-9表分别由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疗养院、护理院(站)、临床检验中心、门诊部,包括驻沪部队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预防保健中心,卫生监督所/局、卫生监督中心,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等其他卫生机构填报。

  

  沪卫统1-9表由凡在病人家中建立病床,医生按制度到病人家里进行医疗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填报。

  

  (二)医疗机构月报表、上海社区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表(沪卫统1-10至1-11表)

  

  分别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驻沪部队医院填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报。

  

  (三)医疗机构门急诊工作量日报表(沪卫统1-12表)

  

  由公立医疗机构填报

  

  (四)医疗机构实时报(沪卫统2至3表)

  

  1、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沪卫统2表)

  

  由除乡村医生及卫生员以外的各类卫生机构在岗职工填报。

  

  2、医用设备调查表(沪卫统3表)

  

  由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站)填报。

  

  (五)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沪卫统4表)

  

  由二级以上医院(含未定等级的政府办县级县以上医院)填报。

  

  二、有关要求

  

  (一)完成2010年年报任务。

  

  以下“调查制度”年报的上报时间为2011年1月15日前。

  

  1、要求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填报范围及时报送《调查制度》(沪卫统1-1至1-9表)年度(年底或1-12月)数据。

  

  2、按照填报范围更新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沪卫统2表)、填报医用设备调查表(沪卫统3表),报送时点为2010年底。

  

  3、按照填报范围将本单位建立的“住院病案首页”且2010年内所有住院者的数据导出到出院病人调查表(沪卫统4表)。

  

  (二)从2010年11月起按照填报范围填报医疗机构月报表(沪卫统1-10表)。

  

  (三)从2011年1月起按照填报范围填报医疗机构门急诊工作量日报表(沪卫统1-12表),上海社区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表(沪卫统1-11表),人员调入调出1个月内报送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沪卫统2表),设备购进1个月内报送医用设备调查表(沪卫统3表),季后1个月内网络直报出院病人调查表(沪卫统4表)。具体填报方式见附件《调查制度》。

  

  (四)报送方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登陆“上海市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网址:http://116.228.189.201:8080/irpt)上报有关信息,各区县卫生局登陆此系统维护、审批、汇总本区域内的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

  

  各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调查制度》布置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报送法定调查表,各单位人事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协助统计部门上报人力库及设备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服从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和漏报。

  

  (二)加强统计能力建设,保障统计工作经费

  

  新《调查制度》的执行,年报统计任务艰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及人员配备,要固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保障工作布置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

  

  (三)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与评估制度,提高直报数据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系统审核,建立会审、订正和督查制度,努力提高直报数据质量。

  

  请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附件:《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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