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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直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7号),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做好我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根据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职业危害申报,强化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建立职业危害管理信息系统,为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治措施提供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推动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申报范围及内容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照《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分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见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http://www.chinasafety.ac.cn)的内容要求进行申报。 三、申报原则和办法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1.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职业危害申报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中央、省驻青、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的受理、审查和备案工作。上述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外市的,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进行申报。 2.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行政区域内职业危害申报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区(市)属企业及其他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的受理、审查和备案工作。 3.集团公司、总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指导所属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二级或三级单位)进行职业危害申报。集团公司、总公司、总部不另汇总申报;二级单位为管理层,所属各三级单位为独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三级单位单独申报,二级单位不再汇总申报。 申报时不得重报和漏报。 4.如有多个作业场所跨区(市)的,或者有多个作业场所在同一区(市)不同位置的,由申报主体合并申报。 5.涉及保密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网上申报,但须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安监部门,且将保密资格单位证书复印件同时备案。 四、申报方式及工作流程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报送纸质申报表。为减少失误,提高申报的成功率,具体操作中可先对照纸质申报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经核实无误后,再通过申报系统在线录入。申报工作流程是: 1.生产经营单位登陆申报系统注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的内容进行在线审查备案。 4.申报单位打印经审查备案的《申报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相应的安监部门。 5.安监部门收到申报单位的纸质《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后,应按规定为申报单位开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见附件2,可在申报系统中打印),并将申报材料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