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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145号
【颁布时间】 2010-12-07
【实施时间】 2010-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45号)


  

  南通、盐城、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海洋渔业局、安监局制订的《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
“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

  (省海洋渔业局、省安监局)

  


  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而从事海洋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属于社会船舶。由于历史原因,我省仍有2800多条涉渔“三无”船舶没有纳入规范的安全监管范围,已成为当前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有效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促进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4月15日,在全省集中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全面清理整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确保符合条件的船舶全部纳入安全监管,确保不再出现新的涉渔“三无”船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

  二、整治对象

  在我省沿海海域进行渔业生产作业的“三无”船舶,以及船东户籍地为南通、连云港、盐城市的涉渔“三无”船舶。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把关,把符合安全出海作业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纳入安全监管。经普查备案的涉渔“三无”船舶,符合安全出海作业条件,船东是我省本地以渔业为生计的专业渔民且自愿接受管理,确系在船舶证书换发期间因故未申请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精神,一次性纳入乡镇船舶序列进行管理,由所在乡镇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统一核发临时渔船检验证书、临时渔船登记证书、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密防范,着力建立渔业生产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纳入安全监管的涉渔“三无”船舶出海作业时,应随船携带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自觉接受年检、年审。持有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捕捞船、辅助船仅限在船籍所在的省辖市管辖水域内生产,不允许跨市作业;养殖渔船仅限在指定养殖区内运行,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凡超出指定范围作业的,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要按照《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渔船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各项义务,按期缴纳渔船检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书面承诺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任何国家和省的惠渔政策,不得更新改造、转让过户、改变作业类型。船舶必须配齐并有效使用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从业人员必须全员足额办理渔业保险,落实出海编组生产制度,进行专业管理培训,取得资质后方可上船作业。

  (三)严肃执法,对不符合安全出海作业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予以依法整治。对经普查备案但不符合安全出海作业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渔业等部门依法将船舶扣押在港,对非法捕捞作业人员的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处罚后,责令其限期转业。对书面承诺限期转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扣港船舶发还;对限期届满后拒不转业或书面承诺转业但仍继续非法捕捞的,依法没收船具并强制拆解。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源头管控,切实防止非法建造渔船下水作业。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渔船建造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造渔船。对非法在建的渔船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由船厂或船东自行拆解,拒不拆解的,实施强制拆解。加大对违规船厂的处罚力度,对未经批准登记、未取得渔船检验资质认可证书、非法从事渔船建造业务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停止其渔船建造业务;对取得渔船建造资质认可证书但非法建造渔船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资质认可证书。对非法建造并已下水作业的渔船,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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