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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2月2日 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特对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规定、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的要求,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工具设备使用等成本差别和技术含量,将现有的职业(工种)划分为a、b、c三类(见附件二),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

  

  今后按照有关规定新颁布的职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相应的分类和收费标准,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包括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和技师(含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由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由省、市(州)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参加相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时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三、由于省、市(州)鉴定中心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试题印制、考务管理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等职能,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从收取的鉴定费中按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40元/人、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60元/人、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80元/人、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25元/人、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60元/人的标准上缴同级鉴定中心(按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的,按上述标准每人次扣减15元上缴)。

  

  市(州)鉴定中心按鉴定合格人数9元/人的标准上缴省,其中应上缴中央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由省按4元/人的标准统一上缴中央。

  

  四、职业技能鉴定费统一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具体收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职业技能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鉴定中心、鉴定所(站)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全面公示经批准许可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六、省、市(州)鉴定中心和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非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暂按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

  

  七、各级鉴定中心、鉴定所(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鉴定中心、各类鉴定所(站),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的规定,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且符合优惠条件的人员,认真贯彻落实鉴定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九、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过去所发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相关文件全部废止,本通知试行过程中若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略)

  

  2.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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