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综发[201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国际收支统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包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及相关工作者。

  第三条  评比内容是指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相关内容,包括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结售汇统计、外汇形势分析和专题调研以及货币流通和汇率监测调查。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下简称“收支司”)与中国统计学会国际收支统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联合成立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评选工作。评委会由分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局长任顾问,收支司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任组长,收支司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司长任副组长,分会常务理事、分会秘书长、分会常务副秘书长、收支司相关处处长和分会理事为组成成员。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收支司,负责具体实施评选工作。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成立相应的评选领导小组。

  

第二章 评选原则与标准


  第五条  评选原则如下:

  (一)激励先进,兼顾全面。

  (二)以出色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以推荐上报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为重要参考,参照年度考核标准进行全面考评和综合平衡。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有效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适应,并扎扎实实开展国际收支统计宣传与培训。

  (三)能够及时、准确向上级局提供统计数据,分析判断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对辖内外汇形势的影响。

  (四)能够高质、高效完成上级局安排部署的各项统计工作及其它工作任务。

  (五)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表现突出,在上级局考核评比中成绩优异。

  (六)评委会认为应该增加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内控制度。

  (二)高度重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在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与承担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能够认真完成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数据变动率和差错率较低,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四)每年定期对辖内各分支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培训,并积极开展数据自查和整改工作。

  (五)国际收支考核成绩应为优秀且未出现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如有国际收支重大、恶意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六)开办外汇业务满1年(含)。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包括: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四)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任务,耐心细致地解答相关人员的问题,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创新意识。

  (五)能够深入开展国际收支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数据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异常数据。

  第九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包括:(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际收支统计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在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相关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三)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操作能力,并根据业务需要不断学习提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