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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7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7
【实施时间】 2010-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接上页]


  (一)不按规定履行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登记管理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登记管理信息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登记管理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视情况给予警告处罚,或在年度检验检查中对其作出不合格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予整改的事业单位,暂停办理其机构编制事项。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保障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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