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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145号
【颁布时间】 2010-12-07
【实施时间】 2010-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29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省清理整治海洋涉渔
“三无”船舶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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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时间安排

  清理整治工作分为甄别登记、清理整治、整治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甄别登记阶段(2010年12月15日-2011年1月15日)。沿海各市、县(市、区)组织对涉渔“三无”船舶进行甄别登记,将符合条件的船舶纳入安全监管。同时,对不符合条件的船舶进行监控。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1年1月16日-3月31日)。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监管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实行扣港等处理工作,并积极做好非法捕捞作业人员的限期转业工作。对辖区内所有修造船厂进行检查,防止非法建造船舶下水。

  (三)整治验收阶段(2011年4月1日-15日)。沿海各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31日前形成工作小结,报送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成立3个督查组,分赴南通、盐城、连云港市组织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是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妥善把握政策界限,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沿海各市的督查指导,确保渔业生产和渔区社会安全稳定。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具体负责,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本地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问题开展整治,把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这次清理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正面困难、勇挑重担,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涉渔“三无”船舶强制拆解现场秩序,边防部门负责维持水上秩序,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海上从事捕捞的“三无”船舶依法查处、扣港。工商部门负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修造船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渔船检验资质认可证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修理手续不全的,依法予以处罚。安监、海事、气象、农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严格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渔业、公安、工商、边防等部门,加强海上管理和渔船进出港签证管理,采取“海上查、港口堵”的方法,开展海上联合检查以及对造船单位的巡查和抽查。对待处理的涉渔“三无”船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渔港监督机构指定码头、岸滩或船厂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移泊、移动。切实加强对船舶证书和船名船号的监管,防止涉渔“三无”船舶变换形式继续非法存在。加强对船舶建造点的监管,严厉打击、坚决取缔非法建造渔船。从2011年4月1日起,凡有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的,要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没收、随时拆解,并依法对船主进行处罚。对新出现的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打击不力的,追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发动,大力营造声势。沿海各市、县(市、区)要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积极宣传国家海洋渔业“双控”和涉渔“三无”船舶相关政策,使这些政策深入人心、形成共识,争取渔民群众的理解支持。要把宣传教育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一个渔村、每一个码头、每一户渔民、每一艘渔船,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保密工作,促使渔区群众自查自纠、互查互纠,不断深化清理整治效果。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渔区正面报道,树立典型;对整治工作不力的渔区及时曝光,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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