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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3、《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4、《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15、《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6、《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二)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1、《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三、将下列法规中关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限的规定作出修改 1、《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对房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 2、《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3、《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第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5、《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7、《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8、《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9、《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0、《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