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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接上页]


  (四)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地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新的建设项目;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环保部门要强化环境执法检查,严格环评审批,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按照当年淘汰项目必须在当年实施淘汰的要求,严格把握政策,按计划时限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五)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大对高耗能、高染污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宣传力度,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通过报纸、电台和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布;对各市 (州)、县 (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的强大压力和氛围,确保我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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