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积极探索实施卫生综合执法的新模式。近年来,为适应机构改革和食品安全监管等职能调整的需要,一些地方如天津、贵州等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地方因地制宜,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整合力度,允许一个部门对口上级几个部门”的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分别采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即在卫生监督所加挂餐饮服务监督所牌子履行餐饮服务监管职责,业务工作分别接受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以及采取基层卫生监督和相关医药执法机构整体合并实行统一执法的模式,实现了职责调整的顺利平稳,保障了卫生监督和相关执法工作不因机构调整而削弱,取得了实施卫生综合执法的有益经验。 尚未完成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地方,要加快推进改革进程。各地特别是人力、财力资源相对匮乏的市、县,要在地方党委、政府主导下,积极探索切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模式,实行机构职能和资源的有效整合,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原则要始终坚持有利于卫生监督队伍的稳定,有利于保障卫生监管职责的全面落实,有利于切实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职能移交过渡期间,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卫生监督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二)深入推进执法权的集中行使和综合管理。一是明确卫生监督执法权的集中行使。卫生监督机构是代表卫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监督执法权的专门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卫生监管职责,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具体执法任务,应当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承担,防止多头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二是卫生行政部门明确一个内设处室牵头联系卫生监督机构,就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各项监督执法事项进行必要的协调,指导做好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队伍管理。三是做好执法业务的综合管理。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要全面推行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综合履行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监督职责,实现资源有效调配,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机构建设和管理,大力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技术支持机构要按照国家“十二五”卫生规划和2010-2020年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紧抓机遇,下大力气进一步规范机构管理,使机构建设、人员编制和装备配备等执法能力建设在各地区域发展规划和卫生发展规划中得到重视和体现。 (一)切实加强执法力量配备。按照“权责一致、编随责增、人事相宜、保障履职”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参照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测算所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农村地区要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力量的配备。要按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取证工具和执法车辆等的配置。 (二)完善监督机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健全省、地(市)、县、乡(镇)三级四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加强派出机构建设,强化基层卫生监督服务保障能力。卫生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拟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规划,用好中央支持的项目资金和政策,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的层级、职责和规模,做好机构规划和建设工作。要加大财政投入,将卫生监督专项和密切关系民生的保障项目纳入地方“十二五”规划和医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保障经费支持。 积极推动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卫生监督机构向行政执法机构转变,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推行绩效管理,实施绩效考核,落实岗位责任,加强执法责任制建设。各地要积极建立有利于激发工作潜能、提升监管水平的激励机制,吸引各类优秀人才从事卫生监督工作,为下一步探索建立等级监督员制度积累有益经验。 (三)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各地要按照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资金支持,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人才培养体系。按照全面、系统和分级的原则,做好各专业执法技能培训,落实卫生监督人才工程,加大卫生监督专家型高端人才和基层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中西部地区继续做好中央转移支付卫生监督人员培训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