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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农药审批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和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许可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 (六)故意干扰农药审批系统畅通; (七)从事其它危害农药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农药田间试验网上审批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对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农业部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农药行政许可申请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到取消网上申请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