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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建立教师培训项目考核制度。省教育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教师及社会反映,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设置和实施培训项目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培训项目设置是否合理,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承诺是否真正落实,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并公布抽查结果。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及项目,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实行再检查。若再检查仍无明显改进的,依程序取消该培训项目或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 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省教育厅将各地按规定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育强县和教育现代化水平评估考核指标,列入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学校要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教师参加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培训可纳入专业发展培训范围,其学时折算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