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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浙教师[2010]175号
【颁布时间】 2010-12-07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不断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文所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  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教师培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应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等形式的有机结合。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通过竞争提供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 培训安排和选择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职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六条  学校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制定教师培训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专业发展培训计划。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选择培训项目, 并在学校作出新学期教学安排前,向学校提出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申请。

第三章 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第七条  实行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认定条件由省教育厅统一制订和公布。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成立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委员会,负责编制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培训机构按照培训指南要求,针对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编制专业发展培训项目。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项目须根据服务培训对象涵盖范围,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县(市、区)培训的,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跨设区市培训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第九条  省教育厅依托门户网站,建立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相链接的全省教师培训网络管理平台。参与我省教师培训的机构均须在培训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经审核确认的资质条件、培训项目及具体内容,以方便教师和学校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培训项目。培训机构须对公布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教师培训经费,按办学体制和责任,由市、县(市、区)政府为主负责筹集,省级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适当补助奖励。在全省建立旨在增加教师培训选择性,调动教师培训积极性的,与教师培训学时、培训质量相挂钩的培训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的要求,各地财政要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省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省级统一培训和补助奖励市、县(市、区)级教师培训。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应统筹使用本级财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除留不高于30%比例经费用于本级指定培训项目外,其余部分原则上按人均以学校为单位下拨经费,适当兼顾培训类别、人数,确定单位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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