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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浙教法[2010]176号
【颁布时间】 2010-12-07
【实施时间】 2010-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2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的决定

[接上页]
(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完善以政府办学为主,民办、中外合作等多种办学形式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完成各类“国有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积极鼓励支持民办教育规范发展。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制定和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招生和办学自主权。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并购重组和举办者变更退出机制。

  (八)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改进管理方式,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直接干预,提高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发挥设区市统筹规划职业教育的作用。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公办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和完善高校办学章程。完善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制度。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理事会或董事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规范决策程序,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对区域教育、学校、教师、学生评价体系和机制。

  (九)深化教师制度改革。完善人事制度管理。严格教师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教师转岗、退出等机制。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对教师的分类指导和分类管理,健全教师绩效考核与工资分配相挂钩的机制。建立义务教育段教师在县域内有序合理流动制度,加强农村和薄弱学校、薄弱学科的师资配备。全面建立和启动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和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切实增加教师对培训的选择权、增强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竞争性,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十)继续扩大教育开放。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并重,进一步拓展对外教育交流的渠道,丰富对外教育交流的层次和形式。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争取与境外知名高校合作创办2-3所高水平大学。推动我省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在机械工程、电子通讯、物流、土木工程、水产养殖、环境工程、能源技术、装备制造等领域开展多形式的中外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制度和教学方法,加强我省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教师素质和能力建设。引导高校加强国际化专业和课程建设,构建形式多样的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体系,不断提高我省高校留学生比例。积极参与和推动长三角区域教育合作与交流。

  三、切实加强对深化教育改革的领导和保障

  (十一)更新教育理念。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按照“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实现协调、增强活力、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自觉践行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指导教育工作和教育发展。强化素质教育,突出学生的人格培养和创新创造能力培养,探索个性化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十二)推进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要求,积极实施各项已定的改革试点。同时各地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多形式推进教育改革。各地各学校要科学制定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建立厅教育改革和开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全省教育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各地教育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鼓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开展改革试点。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改革试点的指导和组织,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各类重大问题。建立试点方案及成效阶段性评估制度。凡列为省级教育改革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要报省教育厅备案评估,列为国家教育改革试点项目的实施方案还要报国家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地推动深化教育改革的进展和成效,作为全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四)营造改革环境。加强学校、家长、社会联合育人体系建设,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交流与沟通,加强教育部门政务公开和学校校务公开制度建设,多形式宣传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宣传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进展、新成效,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批评,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教育、支持教育改革的良好环境。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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