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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12-09
【实施时间】 2010-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2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由财政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市级事业单位。其中,2010年选择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部分单位率先试点,从2011年起将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工 作 职 责


  第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并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履行的职责:

  (一)制定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办法;

  (二)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每年被审单位名单;

  (三)指导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市财政监督局”)具体开展有关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

  (四)运用审计结果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监督局应履行的职责:

  (一)根据市财政局每年确定的被审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对事业单位开展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分类归集后上报市财政局,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作出评估;

  (三)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做好审计整改督促落实工作;

  (四)统一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监督局在部门预算安排专项审计经费解决。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履行的职责: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委托方要求,组织注册会计师等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工作底稿应规范全面,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应完善有效;

  (三)对审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主动接受财政部门业务指导,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审计工作委托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向被审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四)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被审单位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委托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被审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部门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组 织 实 施


  第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列入审计范围的事业单位名单和年度审计的工作安排,并通知市财政监督局。通知明确被审事业单位或者预算主管部门名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要求;被审单位审计年度预算及财政性资金的实际拨付情况等。

  第十条  市财政监督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依法合规地确定参与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市财政监督局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的内容、格式及相关要求,应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及其指南的规定。需要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鉴证的,应同时在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十二条  市财政监督局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过程监控和事后评价,及时纠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及时督促被审单位全面配合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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