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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0]477号
【颁布时间】 2010-12-09
【实施时间】 2010-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47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均等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专业化和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将持证上岗作为考核就业服务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抓手,切实将持证上岗的制度落到实处。

  二、强化管理,注重落实。各地要按照部和省厅的要求,积极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全省组织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和鉴定,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将持证上岗制度列入就业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纳入年度就业服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坚持标准、督促落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2001年以来陆续颁布的《国家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劳动保障协理员资格证书》和《国家职业信息分析师证书》是从事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唯一有效上岗资格证书,各地要切实加强上岗证书的管理,对未经国家规定的其他职业资格上岗证书,不得随意更换。

  四、加强指导,上报情况。坚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强化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重要手段和途径。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近期要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的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厅就业管理中心,省厅将对各地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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