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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32号
【颁布时间】 2010-12-07
【实施时间】 2010-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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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整顿的方法步骤。从2010年12月起至2011年5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1.自查自纠(2010年12月)。信用担保机构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范整顿的要求,对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定纠正和规范的措施,提出自觉纠正和规范的时间表,尽快达到规范整顿要求。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信用担保机构要按规定报送自查总结报告。2.检查整改(2011年1月)。在信用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省辖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进行检查指导,了解和掌握规范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各信用担保机构及时解决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不认真自查、走过场的信用担保机构,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出的信用担保机构在设立和业务运作中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纠正措施,采取保留、重组、撤销、破产等方式分别进行处置。对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信用担保机构,可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对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担保机构,要限期整改。对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信用担保机构,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信用担保机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和对违反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要做好资本和财务状况核实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信用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3.规范完善(2011年2月-2011年3月)。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信用担保机构,要及时组织上报并重新确认。重新确认的条件是:设立、变更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融资性担保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注册资本达到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确认工作由各省辖市统一组织,严格按上述条件逐户确认,并加盖市监管部门公章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信用担保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截至2011年5月20日。截止期限后,未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信用担保机构不得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其进行业务合作。4.检查验收(2011年5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各省辖市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于2011年5月20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规范整顿工作总结。省信用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对各地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和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业务监管领导工作机制。省政府建立河南省省信用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总召集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担任召集人,负责对全省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辖区的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是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金融属性和业务特点,省政府明确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全力推进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审慎监管。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提高把握政策、实施监管的能力,共同做好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信用担保机构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信用担保机构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做好信用担保机构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负责对信用担保机构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省政府金融办(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用担保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和银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工作,并建立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做好信用担保机构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及风险处置工作,维护金融秩序。各级公安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查处。各级人行部门要密切关注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恪守职业操守,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四)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本地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实行信用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各级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做好受理来电、来信、来访工作。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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