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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36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四)更新的资产。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五)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

  (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

  (七)经批准,省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等。

  (八)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公物仓管理机构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闲置资产。每年年度终了,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淘汰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各单位缴入公物仓,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涉密性资产除外。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缴入公物仓。

  (四)更新置换的资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资产购置前,应办理旧资产上交公物仓的相关手续,置换后的资产缴入公物仓。

  (五)罚没及涉案物品。执法执纪单位应在案件结束后1个月内,将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缴入公物仓。

  (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1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七)其他。

  

  第十三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收据》。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包括调出和借用:

  (一)调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会同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省级临时机构和省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省财政追加预算,公物仓管理部门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省财政厅资产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

  (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报经省财政厅批准,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闲置的仓储资产、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需报经省财政厅批准。房屋建筑物出租采用公开竞拍、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由省财政厅会同资产管理中心、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六条  公物仓转让资产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向省财政厅报送转让资产清单和处置方案;

  (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在网络或媒体上发布资产转让公告。

  

  第十七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发生相关费用由省财政另行拨付。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省监察厅、审计厅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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