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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2011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满3年复审1次,首次复审时间为命名后(不含当年)的第4年,再次复审时间为重新确认命名后的第4年,命名时间以发文日期为准。 2011年我办将对2007年命名及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复审(名单见附件),对2010年暂缓命名的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城进行再次复审。同时,我办还将对部分国家卫生城市(区、镇)进行抽查。 请有关省(区、市)爱卫办按照现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复查,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结果及复审城市(区)、镇(县城)建成区地图报我办。 附件:2011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2011年复审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名单 一、国家卫生城市、区名单 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燕山地区、怀柔区、门头沟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辽宁省:大连市、鞍山市、瓦房店市 上海市:黄浦区、静安区 江苏省:扬州市、苏州市、无锡市、江阴市、泰州市、昆山市 常熟市、吴江市、太仓市、海门市、淮安市、南通市张家港市 浙江省:杭州市、绍兴市、桐乡市 安徽省:马鞍山市 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三明市 山东省:青岛市、威海市、烟台市、泰安市、淄博市、莱芜市滨州市、胶州市、莱州市、青州市、招远市、聊城市 蓬莱市 河南省:濮阳市、登封市、荥阳市、洛阳市、新郑市 湖南省:常德市 广东省: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中山市、肇庆市 汕头市 重庆市:渝北区 四川省:成都市、绵阳市、泸州市 贵州省:遵义市 青海省:格尔木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阿克苏市、昌吉市 二、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 北京市 顺义区:马坡镇 怀柔区:怀柔镇、北房镇 丰台区:王佐镇 延庆县城 天津市 西青区:杨柳青镇 河北省 秦皇岛市:南戴河旅游度假区 山西省 长治市:黎城县城 辽宁省 大连市:红旗镇、龙王塘镇、石河满族镇、长兴岛镇、杨树房镇 鞍山市:西柳镇 吉林省 长春市:玉潭镇 上海市 闵行区:莘庄镇、七宝镇、虹桥镇、梅陇镇 嘉定区:南翔镇、马陆镇、安亭镇、黄渡镇 浦东新区:花木街道 松江区:洞泾镇 青浦区:华新镇、徐泾镇 奉贤区:南桥镇 崇明县:城桥镇 南汇区:航头镇 宝山区:淞南镇 长宁区:新泾镇 杨浦区:五角场镇 江苏省 扬州市:小纪镇、宝应县城、杭集镇、菱塘回族乡 泰州市:张郭镇 南通市:二甲镇 无锡市:璜土镇、华士镇、官林镇、旺庄街道、新桥镇、东亭镇、硕放镇、羊尖镇、东北塘镇、前洲镇、和桥镇 苏州市:塘桥镇、金港镇、凤凰镇、乐余镇、大新镇、锦丰镇、周庄镇、淀山湖镇、花桥镇、陆家镇、海虞镇、尚湖镇、董浜镇、古里镇、辛庄镇、七都镇、同里镇、沙溪镇、通安镇、浏河镇、璜泾镇 常州市:横林镇 浙江省 杭州市:千岛湖镇、临浦镇 湖州市:德清县城、长兴县城、南浔镇 嘉兴市:嘉善县城、姚庄镇 绍兴市:大唐镇 金华市:磐安县城 宁波市:宁海县城 义乌市:大陈镇 安徽省 马鞍山市:当涂县城 六安市:舒城县城 福建省 泉州市:永春县城 江西省 九江市:武宁县城 上饶市:广丰县城 山东省 烟台市:东江镇 威海市:筒山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