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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颁布时间】 2010-12-21
【实施时间】 2010-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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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紧急磋商,交换相关资讯;

  

  (二)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三)提供实地了解便利;

  

  (四)核实发布资讯,并相互通报;

  

  (五)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时通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六)督促应负责的厂商及其负责人妥善处理纠纷,并就受损害厂商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给予积极协助。

  

  十三、标准规范协调

  

  双方同意在医药品安全管理公认标准(ich、ghtf等)的原则下,加强合作,积极推动双方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协调性,以提升医药品的安全、有效性。

  

  在上述基础上,进行医药品检验、审批(查验登记)及生产管理规范检查合作,探讨逐步采用对方执行的结果。

  

  十四、临床试验合作

  

  双方同意就彼此临床试验的相关制度规范、执行机构及执行团队的管理、受试者权益保障和临床试验计划及试验结果审核机制等,进行交流与合作。

  

  在符合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标准下,以减少重复试验为目标,优先以试点及专案方式,积极推动两岸临床试验及医药品研发合作,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逐步接受双方执行的结果。

  

第四章 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及中药材安全管理


  十五、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就中药材品质安全保障措施、中医药诊疗方法研究、中医药学术研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

  

  十六、品质安全

  

  双方同意进行下列合作:

  

  (一)中药材品质安全标准及检验方法的交流合作;

  

  (二)相互协助中药材检验证明文件查核及确认。

  

  十七、输出检验措施

  

  双方同意采取措施,保障输往对方的中药材符合品质安全要求:

  

  (一)输入方应及时通知输出方最新制度规范、检验标准、检测方法及限量要求,并由输出方转知相关机构及企业,要求企业对输往对方的中药材,依输入方要求取得检验证明文件,保证品质和安全;

  

  (二)输出方应对申报输出的中药材实施检验,并对输入方多次通报的品质安全不合格项目,根据需要实施密集输出检验。

  

  十八、通报及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中药材重大的安全事件、不良反应及品质安全问题通报及协处机制,并依第十二条所定措施妥善处理。

  

  十九、中医药研究与交流

  

  双方同意共同商定中医药研究与交流优先合作项目,建立交流平台,积极举办交流活动,促进中医药发展。

  

第五章 紧急救治


  二十、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就两岸重大意外事件所致伤病者的紧急救治措施、资讯交换及伤病者转送等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紧急救治措施

  

  双方同意对在己方因重大意外事件所致伤病的对方人民,提供紧急救治,协助安排收治医院,并采取其他适当医疗措施。

  

  二十二、紧急救治资讯交换

  

  双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发生方,应尽速提供对方伤病者名册、伤病情形、收治医院和联系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资讯。

  

  二十三、紧急伤病者转送协助

  

  双方同意重大意外事件发生方,于对方请求时,应积极协助办理伤病者转送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所获个人资料、营业秘密及其他资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五、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料。但双方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资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二十七、协议履行与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

  

  本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十八、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除另有约定外,协商应于请求提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举行。

  

  二十九、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三十、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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