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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将其中所有的“市建设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将第五条修改为“新建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按照《河南省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j41/062-2005)执行;新建公共建筑的设计按照《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实施细则》(dbj41075-2006)执行”。 3.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四、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4号令公布、第88号令修改)作以下修改: 1.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2.将第八条中“《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 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不按本规定要求申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发给开工报告,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筑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4.将第三十七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五、对《洛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2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停车场外,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规划的停车泊位,由市政府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委托经营管理,或者在条件成熟地段以公开招标、拍卖经营权的方式选择经营单位。 招标、拍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所得应有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维护。《道路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文本由市政府制定,文本应当载明委托经营管理范围、经营管理要求、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停车收益分配比例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城市道路范围内规划的停车泊位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免费停车泊位”。 十六、对《洛阳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3号令)作以下修改: 1.删除第十五条,并对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第十七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十七、对《洛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8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城乡规划、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对《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土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02号令)作以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未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或者不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吨2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以上18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