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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信利再保险美国公司、信利保险有限公司: 你们两家公司共同提交的关于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们两家公司共同在上海市设立财产保险公司,名称为“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xl insurance (china)company limited)”。 二、核准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章程。 三、批准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信利再保险美国公司持有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51%股份,信利保险有限公司持有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49%股份。 四、经审查,谢哲强符合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gernot klantschnig和andrew vigar符合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陈志坚符合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苏雯符合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裘海燕符合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 五、批准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除法定保险以外的下列保险业务: (一)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财产保险业务; (二)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三)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六、批准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33层3305b。 七、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请你公司据此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领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附件: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章程(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