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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留学人员创办的居民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留学人员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所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可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第十五条 用地用房。 (一)办公用房。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创业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内的,第1年免收租金,第2年按公告价的30%计收租金,第三年按公告价的50%计收租金; (二)生产厂房。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创业园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内的,第1年按公告价的30%计收租金,第2年按公告价的50%计收租金,第3年按公告价的70%计收租金; (三)生活用房。入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租用园区内房产作为自用住房的,3年内按租赁价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月; (四)其他。留学人员企业在成立后1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认定的,租用创业园的用房,可享受上述规定面积内3年房屋租金免收的优惠; (五)用地。留学人员企业需要在园区或中原电气谷征用土地建厂的,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执行,属于符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中规定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标准》的70%执行。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工业项目从开工建设之日起4年内每亩地实现税收地方财政实际留成金额达到5万元/年的,按照项目单位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生活保障。 (一)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市内购买住房,可享受当地财政一次性购房补贴5万元,其他人员可享受当地财政一次性补贴2万元; (三)留学人员由于工作需要而往返国外的差旅费(两年内)及由于工作需要而聘请的国外专家的差旅费和部分生活费,可申请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人/次; (四)根据本人意愿,积极协助留学人员做好子女入学及配偶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中原电气谷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市政府委托中原电气谷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创业园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中原电气谷创业服务中心为入园留学人员和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留学人员办理入园企业的资格认定; (二)协助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资格认证等服务; (三)提供信息、商务、物业、办公和生活服务; (四)提供各种中介代理和咨询服务,包括审计、财务、法律、计量检测、体系认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五)定期组织企业参加各种人才洽谈会、产品展示会、展览会; (六)协助办理留学人员企业人才引进的户口、人事档案、技术职称评定、社会劳动保险等相关事宜; (七)为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和专题讲座,解答有关政策问题,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进行咨询; (八)组织许昌市专家服务团为创业园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九)创业园积极帮助留学人员企业联系或优先推荐急需的科技和管理人才;对企业需要国内科研院校进行技术协作或配套服务的免费帮助联络; (十)鼓励并组织、指导园区企业申请认定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国家、省级研发中心和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协助企业完善申报条件,指导企业编制申报材料; (十一)指导企业完善条件,积极协助具备资格的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研发基地; (十二)组织和帮助企业积极争取上级科技计划资金。指导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以及国家863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省市攻关计划等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并对积极申报企业前期工作给予补贴; (十三)有计划地为创业园培养学术技术领军人物,积极协助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申报各类政府奖励。 第二十条 园区经费来源与使用办法。 (一)经费由中原电气谷财政按5:5比例划拨,即按创业园税收中原电气谷留成部分的50%留存创业园,主要用于扶持留学人员企业及创业园的管理费用支出,财务管理相对独立; (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应划拨园区的,在企业缴纳税收的第2个月按比例予以划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