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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九、严格实施安全防范制度 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幼儿园校舍安全监测制度,全面落实100%配备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强化校车检测和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落实幼儿园卫生防病、食品安全和安全保卫制度。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安厅、卫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监局、药监局、综治办、食安办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调整高收费,治理乱收费,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制定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十一、足额配备幼儿教师 按照《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闽编〔1990〕035号)进行核编和配备。新设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原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除专任教师、医务人员和骨干管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实行编外聘用。民办幼儿园也应按照闽编〔1990〕035号文设定的标准配足教职工,并将员生比配备情况纳入办学许可范围。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公务员局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十二、扩大幼教师资来源 将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和泉州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建成全省幼教师资主要培养基地,依托设置师范类专业的高校扩大幼教师资培养规模。以县为单位从农村小学富余学科教师中选择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教师经转岗培训后从事幼教工作,转岗教师身份和待遇保持不变;并引导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非幼教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后担任幼儿教师。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解决幼儿师资短缺问题。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公务员局、省委编办 完成时限:2011~2015年 十三、加强师资培训 建立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实施“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园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计划”,通过省、市、县三级培训,五年内将全省农村和民办幼儿教师(园长)轮训一遍。加强幼儿园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完成时限:2011~2015年 十四、加强园长队伍建设 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任职。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制,建立园长岗位目标考核制度。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十五、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全面实施幼儿教师和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推进公办幼儿园用人制度改革,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和全员聘用制,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按不低于当地一般同类型用工工资标准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地要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最低工资水平,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 完成时限:2012年底前 十六、加强分工协作 建立由各级地方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1年3月前 十七、健全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各地可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公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或定额拨补。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1年6月前 十八、完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纳入“县(区)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等综合督政指标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完成时限:2010年底前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