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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0]11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0-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上下联动共同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4.开展基层名医名护评选活动。在全市开展的名医名护评选中,专门增加基层名医名护评选,对在基层服务满10年的名医名护退休后到城市区定居的,所购房屋契税按照有关减免政策执行。

  

  5.建立城市三级医院及预防保健机构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制度。加强对基层机构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建立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基地,组织基层医务人员免费进修学习,经费由市财政适当补助。认真落实万名医师下基层服务项目,严格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实效。

  

  四、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力度

  

  1.加快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培训工作。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制度,2010年底前完成全科医师、社区护士转岗培训任务。加强继续教育,定期组织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的业务水平。市财政根据培训及考核情况,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2.继续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中央补助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以县为单位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和临床进修基地建设,做好对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的培训。

  

  五、完善医保政策向基层倾斜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救助等保障制度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结算管理办法。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定点,把住院、特殊疾病门诊、家庭病床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急诊及老年康复等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扩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覆盖范围。将村卫生室做为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基层卫生服务资源,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特殊病种及慢性病在社区和乡村两级诊治、管理、用药,同时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增长、医疗消费水平的提高等因素,通过降低在基层就诊的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方式,降低参保人员在基层就诊的个人自付比例。积极推进实施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医疗保险预付制度,努力扩大覆盖面,提高基金共济能力。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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