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向当地财政争取资金,用于补贴渔民购置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终端费用和有关设备的通信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渔政部门应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为所辖渔船统一配备安全救助信息终端。 第四章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渔船船主在配备安全救助信息终端时,应向当地渔政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提供船舶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 第十八条 安全救助信息终端实行专船专用制度,不得转借他船使用。 第十九条 渔船出海时,安全救助信息终端必须随船。船长要确保出海期间安全救助信息终端始终处于开机状态,出海人员应熟悉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的操作使用。渔船回港后,可关闭安全救助信息终端。 第二十条 非紧急状况,不得随意报警。各级渔政部门对恶意误报警的渔船登记在案,渔船回港后了解情况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可追索因误报警造成的相关行政支出。 渔船船长或船员在以下情况下,才可触发安全救助信息终端“一键报警”键: (一)渔船遭遇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和重大财产安全,自身没有能力解除危险。 (二)船上人员受伤或重病,需要立即救治。 (三)发生重大渔事或海事纠纷,必须求助渔业主管部门现场协调才能解决。 (四)发生涉外事件。 (五)其他涉及渔船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未经当地渔政机构修改登记注册信息,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用户不得擅自办理安全救助信息终端过户、销户或停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用户要做好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出现故障要及时送修,确保安全救助信息终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除专用手机外,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的检测、维修单位应具备国家渔船检验局gmdss安全遇险通信设备岸上维修单位资质。 第二十三条 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用户要按时缴纳通信费用,确保安全救助信息终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 渔船通过安全救助信息终端收到各级指挥中心或其他渔船要求协助救助的信息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参与援救行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指挥中心要掌握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用户使用情况,督促渔船落实出海开机制度。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六条 各级渔政机构应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当地分公司建立免费短信群发平台,为安装了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的渔船发布预警、通告、法规宣传等管理信息。 第二十七条 除了向安装了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的渔船发布信息外,各级渔政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增加短信群发对象,如渔政执法人员、渔船船主及其指定家属,鱼排养殖人员等。系统管理员应做好短信群发对象移动号码的收集存档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更新。 第二十八条 信息发布应指定专人办理,信息内容由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防止滥发误发的现象发生。 第六章 值班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系统采用集中值班、分级处警的方式处理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终端报警信息。 第三十条 省总值班室负责全省24小时值班工作。总值班室收到报警信息后,负责向报警人核实情况后按应急程序处理。市级、县级监控指挥中心设立安全值班员,实现24小时及时处警。 第三十一条 已自行建立相对独立运作的地区性安全救助通信指挥系统的单位,应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 各市级、县级监控指挥中心应积极落实机构和人员,逐步实现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安全救助信息终端用户,当地渔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系统管理员或值班员未能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应予以调离岗位;违反本规定要求,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系统管理员、值班员和终端用户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予以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