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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14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9
【实施时间】 2010-1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政策,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许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创业园设在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市政府委托中原电气谷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给予指导。

  

第二章 入驻企业认定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在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二)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1年以上的;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项目和技术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八条  留学人员可在园区依法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性质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贸易、咨询和相关产品销售。具体形式包括:

  

  (一)留学人员自带技术和资金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以技术或资金入股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

  

  (三)受区内企业委托,在海外进行技术开发和市场开发;

  

  (四)作为企业的技术、投资、管理顾问,定期不定期回国,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升级、融资、管理改制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九条  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须是企业的股东,在企业所占股份应在25%以上;或者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企业提供项目来源、技术支持或经营管理。

  

  第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和入驻程序:

  

  (一)项目洽谈、初审;

  

  (二)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和留学人员企业认定;

  

  (三)填写入驻备案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批复;

  

  (五)公司注册、立项备案、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办理;

  (六)提供孵化场地,签订房租合同;对征用土地建厂企业进行选址,签订入园协议,并按国家有关土地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七)签署管理协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入驻创业园企业免收市级及市级以下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可持外国护照或国外长期居留证以1万美元起直接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凭中国护照或中国身份,首期以10万元人民币起可直接注册内资企业。

  

  第十三条  资金扶持。

  

  (一)创业扶持基金。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按留学人员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企业纳税额入库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50%的金额作为基金给予扶持;

  

  (二)科技项目择优扶持。对留学人员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申报、对外科技合作项目、专利资助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四条  税收减免。

  

  (一)孵化企业经批准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留学人员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留学人员创办的居民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留学人员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所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可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第十五条  用地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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