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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建立和完善科技专家库,组织开展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为银行信贷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建立科技专家网上咨询工作平台。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地方科技部门(国家高新区)与银行合作建设一批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的科技金融合作试点支行;组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小额、快速信贷服务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加强与银行、担保机构的合作,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加强与农村金融系统的合作,创新适应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特点的科技金融服务方式。推动建立专业化的科技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专业化的科技担保公司发展。 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贷款试点,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三)引导和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支持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完善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开转让的制度设计,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公开转让。 进一步发挥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作用,统一交易标准和程序,建立技术产权交易所联盟和报价系统,为科技成果流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提供服务。 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板块上市融资。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探索发行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收益债券。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科技保险服务。 进一步深化科技保险工作,不断丰富科技保险产品,完善保险综合服务,鼓励各地区开展科技保险工作。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功能,提高保险中介服务质量,加大对科技人员保险服务力度,完善科技保险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建立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风险分散机制,实施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开展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科技企业融资以及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探索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投资等支持科技发展的方式方法。 (五)建设科技金融合作平台,培育中介机构发展。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评估体系,培育一批专业化科技成果评估人员和机构。加快发展科技担保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推动地方科技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打造市场化运作的科技金融重点企业,集成科技金融资源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六)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信用体系。 推广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模式,开展科技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依托试点地区建立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引入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开展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推动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报告制度。 (七)组织开展多种科技金融专项活动。 组织开展农业科技创新、科技创业计划、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主题活动;实施科技金融专项行动,组织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券商、保险、各类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的专业人员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投融资和金融服务;举办各种科技金融论坛和对接活动;开展科技金融培训。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科技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建立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决定试点的重大事项,统筹规划科技与金融资源,督促检查试点进展,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共同指导地方开展创新实践。 (二)建立部门协同、分工负责机制。 根据实施方案,结合相关部门职能,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责任;各部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对口工作指导和支持。各部门制定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可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针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