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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字号】 中证协发[2010]203号
【颁布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6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0]203号)


  

  各证券公司会员: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提高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的能力,树立证券行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我会组织行业起草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隔离墙制度是证券公司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建立健全该项制度是证券公司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的保障,也是业务发展中赢得客户和公众信任的基础。各证券公司应认真学习、理解《指引》,按照《指引》对公司现有的信息隔离墙制度进行评估。

  

  二、《指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当前证券公司在业务范围、内控机制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建设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各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细化《指引》的有关规定,完善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切实有效的信息隔离墙。

  

  三、我会将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证券公司在落实《指引》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人:陈闯

  

  联系电话:010-66575651

  

  电子信箱: chenchuang@sac.net.cn

  

  附件: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隔离墙制度。信息隔离墙制度应当覆盖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

  本指引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本指引所称敏感信息,是指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流程,对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敏感信息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管理利益冲突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第五条  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措施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披露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应当采取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等措施。

  证券公司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六条  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信息隔离墙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第九条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敏感信息,对已经获取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二)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三)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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