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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16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16日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第九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开支。” 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步换届选举时,县级选举委员会可以委托乡级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选举法》、本细则和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 (六)组织各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主持投票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八、第二十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九、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中的“在本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籍在外地的选民,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而户籍在外地的选民”修改为“在本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籍在外地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十、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修改为“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十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第三款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该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删去第四款。 十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必须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