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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全爱卫发[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0-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72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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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城市每满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下半年组织复审,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标准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取得显著成绩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并推广其经验。

  

  五、纪律要求

  

  (一)对申报城市的要求。

  

  1.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检查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城市有关材料经由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整个评审期间,申报城市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2.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积极配合评审工作。

  

  3.按照标准安排检查评审人员食宿,不安排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4.每个检查小组中现场陪检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对评审组成员的要求。

  

  1.要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查和评审,不受外界干扰,独立作出结论,结论要实事求是。

  

  2.严格遵守检查、评审纪律,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

  

  3.搞好廉洁自律,不参加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4.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工作责任书。

  

  违反上述规定的,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取消其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专家资格并告知其所属单位。

  

  国家卫生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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