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9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海事局关于深化长江水域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强区域联动

  (一)要加大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

  (二)要建立海事与公安、水利、港口等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合力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三)要建立直属和地方海事机构间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统一执法标准、方法和要求,完善超载船舶弃证逃逸等违法行为的协查制度。发现超载船舶存在弃证逃逸等违法行为,要按照部海事局有关协查规定进行书面协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协查通报后,应按规定协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出协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反馈协查信息。发出协查通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对协查船舶的处理情况反馈至协查单位。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尚未处理的超载船舶补办或换发船舶证书。对已使用新版 2.0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的海事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超载船舶弃证逃逸等违法行为录入新版 2.0船舶动态管理系统,以便形成有效的监管网络,使违法船舶无处可逃。

  六、建立长效机制

  (一)要认真分析出现超载现象的原因以及超载船舶航行特点等,提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要认真总结治超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与日常海事工作相结合,逐步形成治理船舶超载的长效机制,实现水上交通安全科学监管。

  各单位要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本辖区治超工作的经验、做法等书面材料报部海事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