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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我部制定了《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取消符合《规范》适用范围的消毒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不再受理这些产品的许可和延续申请。之前已受理的,不再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二、生产新的或卫生许可批件到期的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监督发〔2009〕105号)对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确定产品符合《规范》的要求。在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每个投料批次产品的ph值、有效成分含量、净含量和包装密封性指标以及按照产品企业标准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进行卫生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经营和使用单位在采购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时,应当严格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规定,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四、以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监督局。 附件: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 二○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以次氯酸钙为主要有效成分的漂白粉(片)、漂粉精(片)类消毒剂。 2. 技术要求 2.1理化指标 2.1.1使用中的漂白粉应当是白色、粉末状,有效氯含量应当>20%。 2.1.2使用中的漂粉精应当是白色或微灰色、粉末状,有效氯含量应当>55%。 2.1.3片剂的片重误差率应当<5.0%;泡腾片剂应当标明崩解时间,崩解时间应当<5.0min。 2.1.4用于餐饮具及瓜果蔬菜消毒的,其重金属(以铅计)含量应当≤30mg/kg,砷含量应当≤3.0mg/kg。 2.2 稳定性 漂白粉(片)6个月内有效氯含量降解率应当≤15%,产品有效氯含量标识范围上下限波动应当<15%;漂粉精(片)12个月内有效氯含量降解率应当<10%,产品有效氯含量标识范围上下限波动应当<10%。产品有效期内的有效氯含量不得低于标识范围的下限值。 2.3消毒效果 应当符合表1要求。 表1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消毒效果检测要求
(1)“*”指杀灭试验使用的有机干扰物质浓度为0.3%。 (2)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时的检测要求:用于物体表面和织物消毒的做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杀灭试验;用于生活饮用水、果蔬消毒的做大肠杆菌定量杀灭试验;用于食饮具消毒的做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用于体液污染物品、污水和排泄物等消毒的做细菌芽孢定量杀灭试验。 3. 使用范围与方法 3.1 使用范围 限用于一般物体表面、食饮具、果蔬、饮用水、织物及各类排泄物的消毒,并按照规定的使用浓度、消毒时间、使用方法使用。 3.2 使用方法 使用的消毒液应当现用现配,具体使用方法见表2。 表2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使用方法
备注:有细菌芽孢污染或不明微生物时应适当增加消毒剂量。 4. 检验方法 4.1 外观 应当按照hg/t 2496-2006《漂白粉》、gb/t 10666-2008《次氯酸钙(漂粉精)》执行。 4.2 有效氯含量 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有效氯含量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4.3 稳定性 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自然存放或加速试验法”进行测定。 4.4 消毒效果 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消毒剂杀灭微生物试验方法进行测定。 4.5重金属(以铅计)、砷 按照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进行测定。 4.6片重误差及崩解试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进行测定。 5. 标签说明书 5.1 产品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 5.2 在注意事项中至少要标明下列内容: 5.2.1 外用消毒剂,不得口服;置于儿童不易触及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