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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鉴于: 乙方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日期]颁布的[《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甲方开立[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乙方须在与甲方签订协议以授权甲方定期向乙方指定的地址报送其专用账户收支信息后,方可在甲方开立此类专用账户。 1. 授权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按照《办法》和本协议要求的内容和方式向乙方指定的地址报送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的所有相关信息。甲方特此同意按乙方授权报送信息。 2. 开户 2.1 乙方根据《办法》及甲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在甲方开立专用账户,此账户经乙方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后生效。 2.2 乙方拟在甲方开户户名为: 3. 账户信息报送 甲方应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专用账户对账单邮寄给乙方所在地外汇局[收件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 4. 有效期 4.1 本协议由甲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4.2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邮寄乙方专用账户对账单,乙方有权主动停止在甲方专用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并关闭账户,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蒙受的相应损失。乙方关闭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专用账户时,本协议终止。 4.3 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免除甲方相应责任。甲方应于影响履约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4.4 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未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开立专用账户,本协议终止。 5.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6. 其他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有关乙方在甲方所开立专用账户的条款和条件的组成部分。就本协议所述事项,若本协议与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出现任何不一致,应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 姓名: 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 姓名: 职务: 日期: 日期: 注:甲、乙双方可在本协议模板基础上丰富协议内容,所增条款不得与模板中“1.授权”和“3.账户信息报送”内容相抵触,其余条款供参考。 附2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一式两联 第一联:企业留存联 第二联:外汇局留存联) 附3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一式三联 第一联:企业留存联 第二联: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留存联 第三联 签发外汇局留存联 ) 附4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 单位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报告时间段: 至
我单位承诺上述报告内容属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 1.“一、交易收支情况”和“二、账户划转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逐笔报告。 “交易收支”:境内企业与境外主体之间的交易收支,对应“收支类型”包括收入和支出。 “账户划转”对应“收支类型”包括调回境内、境外同名账户划入和境外同名账户划出;同一账户内部币种转换视同同名账户划入和划出,填报转换前后币种和金额。 2.“银行代码”:指银行的swift code或金融机构标识码。 3.“交易代码”:根据本笔收入或支出交易性质对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填写。 4.贸易信贷信息栏目中“类型”:指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 5.“预计报关日期”:贸易信贷类型为预收货款的,填写对应的预计出口日期;贸易信贷类型为预付货款的,填写对应的预计进口日期; 6.“资本项目交易编号”:属境外直接投资的,填写境外投资项目编号;属境外放款的,填写该笔境外放款额度编号;属外债还本付息的,填写外债编号。 7.“国际收支申报号码”仅限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境内时填写。 8.“三、账户月末余额及对账单余额情况”应每月报告一次。 “对账单产生日期”和“对账单余额”:根据境外开户行对账单信息填写;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境外开户行对账单,应在收到后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9.“月末余额”:按照不同账户分别计算填报;一个月内分次报告的,在月末报告时填写。 月末余额=上期报告月末余额+本期报告收入总额-本期报告支出总额+本期报告同名划入总额-本期报告同名划出总额-本期调回境内金额。 附件2: 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操作规程 一、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
二、存放境外规模管理
三、境外账户管理
四、境外账户收支情况报告
五、监督管理
六、罚则
七、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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