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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办[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12-25
【实施时间】 2010-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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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7.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8.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9.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10.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11.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四)积极探索信息公开的有效形式。中小学公开信息要优先利用学校网站。尚不具备单独设立学校网站条件的,要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网站公开信息。要综合利用校长信箱、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校内广播电视等载体,增强公开实效。

  

  中小学要将与学生有关的基本制度规定进行汇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发放,或通过召开家长会、发送书面通知、信函等方式将重要信息告知学生家长。

  

  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学生家长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三、切实加强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条例》和本意见制定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或办法,科学界定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在实施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各自应负的职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分类指导,做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遏制中小学择校和乱收费、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强化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等社会普遍关注的信息的公开,逐步规范中小学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要在部门网站上开设“中小学信息公开专栏”,指导所辖中小学及时公开信息,积极为中小学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创造条件。要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要将中小学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认真履行信息公开的监管职责。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相关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教师等人员对本地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以适当形式公布评议结果,并以此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中小学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要及时纠正中小学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错误情形,必要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及时总结信息公开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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