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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处方情况评价方法:查看2011年某月份报表,并抽查其中一天的处方。如该天处方比例远低于该月份一个月的处方比例,则再抽查另外一天的以进一步核实。
注: 1.科室命名可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民族医专业命名,以民族医脏腑名称命名,以疾病、症状名称命名,以民族医学名称命名。民族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民族医”、“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临床科室名称不得使用神经科、神经科(脑病科),消化科、消化科(脾胃病科)、风湿免疫科、泌尿科等。 2.民族医诊疗方案优化是指对诊疗方案进行更新和修订。 3.中医诊疗设备(含民族医诊疗设备)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在中医(含民族医)理论指导下应用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及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软件)。检查时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第一批中医诊疗设备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函〔2009〕116号)中的设备,设备功能相同即可,设备的生产厂商无须一致。 4.民族医诊疗技术项目是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所列的民族医类服务项目。 5.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是指经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 6.民族药和西药在一张处方中的按民族药处方计算,计算时应分别计入民族药处方数和处方总数。 四、重点专科建设(130分) 说明: 1.对每家医院的2个重点专科(专病)进行检查评估,每个重点专科分别打分,最后求平均分作为该部分每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2.各医院被检查评估的重点专科,按以下顺序依次选择:国家民族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省级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地市级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医院确定的重点专科(专病)。 3.对重点专科学术继承人进行访谈时,原则上选择非科室负责人(学术带头人)的学术继承人进行访谈,如无其它继承人,则可访谈科室负责人(学术带头人)。
注: 1.具有明显的民族医药特色优势是指以民族医药治疗为主或在民族医理论指导下辨证论治。 2.民族医治疗难点是指临床上需要解决的有针对性的实际问题,通过民族医治疗方法的改进有解决的可能。 五、民族药药事管理(150分) 说明: 1.民族成药房和西药房可以设在一起,但要分区域,面积要符合规定,并满足医院临床需要。 2.对5.6项的检查评估在人员配备与培训部分进行,本部分不评分。
注: 1.考察民族药房、民族成药房、民族药饮片(原料药、卡擦药)调剂室面积是否与医院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可参考病人取药等侯时间是否过长,调配是否及时,每日调配工作量是否过大等来进行判定。 2.煎药人员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是指经过中医药管理部门、学术团体或医院等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 3.质量控制、监测工作是指药剂科负责人应当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煎药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征求医护人员和住院病人意见,并建立质量控制、监测档案。 4.布局合理是指煎药室的房屋和面积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煎药量合理配置。工作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工作区内应当设有储藏(药)、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 5.2009年4月份之前购买的煎药机可以达不到二煎、先煎后下要求。 6.除藏、蒙、维外,其他民族药事管理按照中药房标准检查。 六、民族医护理(120分)
注:无民族医护理的民族医医院,按照中医护理标准检查。 七、民族医药文化建设(130分)
附件2: 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二级民族医医院检查评估细则 一、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80分) 说明: 1.每项指标评分时只在本项指标分数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2.选查指标分数单独计算,不计入总分(下同)。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建设项目(包括民族医医院制剂能力建设项目、适宜技术推广建设项目等)的医院选查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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