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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大多数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有关措施,文化部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文艺院团基本情况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文化部门及其他部门所属国有文艺院团(军队系统除外)。 二、调查表由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负责汇总、填报后统一报送。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国有文艺院团由北京市文化局负责报送,各计划单列市所属国有文艺院团由所在省文化厅负责报送。调查表详细情况见附表,电子版请登陆文化部门户网站(www.mcprc.gov.cn)下载。 三、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防止错报漏报,务求所报材料全面、真实、准确。 四、请将调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于12月27日17:00前报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改革指导处。 联 系 人:宋薇 肖健 联系电话:010-59881862 010-59881411 传真:010-59881688 附件:全国国有文艺院团基本情况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表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全国国有文艺院团基本情况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性质”是指事业或企业,如果是事业体制的院团,要填清楚是全额、差额还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上级主管部门”要填写主管单位的全称。 3、“人数”是指在编人员总数。 4、“财政拨款”是指2009年度所有财政拨款总数,包括财政补助等。 5、“演出场次”、“演出收入”均为2009年数据。 6、“改革情况”中符合“转企改制”、“撤销”两栏的划√,不属于转企改制和撤销情况的填在“其他”栏里,但要写明具体方式,如划入当地艺术学校、转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平台等。 7、如需另加说明的请附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