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根据2010年度工作计划及本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情况,经研究,决定进行2010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一)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所规定的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条件、参加过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并考核合格,且从事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活动)3年以上; (二)从事全民健身指导工作(活动)6年以上并具有3年(至2010年12月31日)以上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并在其他条件上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中申报国家级有关基本条件; (三)曾被授予全国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全国群众喜爱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具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共4页)1份; 2、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3、本人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复印件; 4、从事指导群众体育活动时间、组织技能传授、获得先进称号和理论水平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和证明,并装订成册; 5、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体育教师、非在职教练员的有效证书复印件; 6、2寸免冠照片1张,并在其背面注明本人姓名、所在的省(区、市)、兵团。 (二)所有申报材料和表格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不得缺项,一律用a4纸打印上报。所填内容要符合本人的真实情况,如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人员的资格并通报批评所在省(区、市)。 (三)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要严格把关,逐一审核申报材料,每份材料必须加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公章,否则,将视为无效;同时认真填写《2010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报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及本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授予申报人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正式文件(复印件亦可)一并报上。 (四)请将本地区申报人员名单及书面材料于2011年1月24日(以当地邮戳为准)前报送至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9号 邮政编码:100763 联系人 :邢树芳 电 话 :(010)87182200、67147629 传 真 :(010)67147625 三、本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报工作,必须同步在网上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登陆“体育管理在线”网站(www.sportmonline.cn); 2、点击“体育指导员”,进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页面; 3、在体育指导员管理系统中,依次点击:“指导员入口”→“个人登录(不刷卡登陆)”; 4、用户名称输入:身份证号码,初始密码:123456; 5、进入个人页面,依次点击:“晋升”→“申请晋升”, 选择晋升等级,提交申请,完成网上申报。 联系人:王洪泉(15901121137)、宋俊锋(13488677573) 联系电话:010-87182618、67133913 四、本通知的所有内容及表格,均可以在下列网站查询、下载: (一)体育管理在线网(www.sportmonline.cn) (二)中国大众体育网(www.chinasfa.net) 附:1、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 2、2010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报人员登记表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申 请 审 批 表 姓名_____________ 现有技术等级_____________ 申请技术等级_____________ 智能卡号码 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书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推荐书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审批表
附件2: 2010年度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技术等级称号申报人员登记表 省(区、市)、兵团体育局印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