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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修改)

[接上页]
第十九条 运动员参加全国性比赛,只能代表注册单位。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运动员代表资格问题,由注册单位、代表单位、运动员本人签定协议,并经中国登山协会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入校后可自行选择注册单位,即可继续留在原注册单位,也可在学校进行注册。

  第二十一条  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运动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为准。

  

第三章 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


  第二十四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未注册过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进行注册。

  第二十五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已注册或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凭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入伍证明和与运动员注册单位的输送协议进行注册。输送协议须由运动员所属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军队专业体工队上级主管部门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二十六条  解放军体育部门在地方招收的未注册过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的运动员,退伍后可以凭退伍证明代表任何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四章 交流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内可进行交流。交流本着双方协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八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交流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运动员本人三方共同签定。

  第二十九条  交流协议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交流的起止日期;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协议双方单位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和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七)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三十条  交流协议须经中国登山协会审核,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生效。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到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按中国登山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停止该项目队伍参加全国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六章 裁决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登山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三十五条  中国登山协会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中国登山协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复议申请,由国家体育总局做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七条  负责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登山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登字[2004]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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