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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全爱卫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12-17
【实施时间】 2010-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0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加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理论研究和提高决策水平,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决定成立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并制定《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1)。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由政策法规、卫生和健康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促进5个分委会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2)。每届任期3年。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理论研究和决策水平,促进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发挥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在全国爱卫会领导下,在制定我国爱国卫生运动发展战略,开展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全国爱卫办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的归口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下设政策法规、卫生和健康创建、病媒生物防治、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促进等5 个专家分委会。分委会内可依情况设专业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理论研究、发展决策和爱国卫生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为爱国卫生工作法规、标准和技术方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为卫生健康创建、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三)参与全国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科研和工作项目的立项、实施、督导和考评工作;

  

  (四)参与评审全国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科研成果和新技术,研究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在实际工作的实施与应用;

  

  (五)参与编写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理论书籍、培训教材、宣教传播材料,评价效果与质量;

  

  (六)完成全国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专家分委会成员产生。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家委员会及各分委会分别设秘书1名。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二)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了解和掌握爱国卫生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

  

  (三)在爱国卫生工作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热心爱国卫生工作,能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六)遵守本章程,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或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遵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取爱国卫生管理相关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专家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

  

  (四)保守工作秘密,除许可和接受委托工作以外,不得以卫生部专家的名义作个人宣传。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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